
公告日期:2025-08-27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总经理、各关联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为各部门、单位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等的内幕信息及
其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中介服务机构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事宜,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六)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七)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上述内幕信息应严格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需对内幕信息做风险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承担保密义务。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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