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或本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负责人和部门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各下属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等。
本制度所述“下属公司”包括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并负有向董事会上报的职责。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董事会办公室是重大信息归集、管理的日常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的汇报义务,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督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的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律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
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其他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及其进展情况。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章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条 重要会议事项
本制度所称“重要会议”,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召开党委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各下属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以及做出的会议决议;
(二)公司、各下属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十一条 交易事项
(一)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上述第(一)项下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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