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更好地发挥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作用,明确其职责、权限,保障其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作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总经理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 公司与总经理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总经理的任免应履行法定的程序,并按规定披露。
第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公司章程》及聘任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丰富的市场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产经营业务,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适于担任的;
(七)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内的资金、资产运用方案及重大合同事项,如项目投资、设备采购、工程发包、贷款、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等,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费用事项,由总经理组织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各自的职权各司其职,不得越权行事,具体职责分工:
(一)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全面工作;
(二)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处理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具体分管条线和部门的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处理经营业务及相关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三)财务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等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事务管理、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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