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加强交易风险管理,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衍生品交易的活动。上述业务以套期保值为基本原则,严格遵循风险对冲的核心要求。公司从事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业务、掉期业务、互换业务、期权业务等产品及其组合产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子公司”)开展的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批准,公司及各子公司不得开展任何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交易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审慎稳健、风险可控、效益优先的原则,严格以实际生产经营需求为基础,以具体业务场景为依托,严禁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性交易或违规套利行为。
第五条 公司开展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选择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备相应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禁止与无合法经营资质的机构或个人开展任何形式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使用与交易规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交易的资金规模,确保资金规模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当以自身名义设立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账户,不得通过任何第三方账户进行交易。
第八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衍生品品种应严格限定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衍生品的种类、规模及期限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公司开展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员负责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文件、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等。
第十条 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开展的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定,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公司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
(一)公司财务部为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具体经办部门,负责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计划制定、资金筹集、日常管理等,制定相应的会计政策,确定公司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
(二)公司审计室为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监管部门,负责对公司衍生品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并持续监控和报告各类风险。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核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做
好相关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根据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综合评估交易风险,制定与实际业务相匹配的衍生品交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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