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浙证委[1999]73 号文批准,由华峰集团有限公司(原温州华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 19 名自然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设立时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6139983)。
第三条 公司于 2006 年 7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550 万股,于 2006 年 8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Huafon Chemical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瑞安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大道 1788 号,邮政编码:
3252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962,543,897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职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建立党的组织,设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
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组织在公司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公司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共同目标、共同创业、共同利益、共同发展”企业文
化核心理念为指导,以“致力于客户与公司的成功进行创新”为使命,努力打造世界领先的高技术纤维和新材料供应商,实现企业与客户、员工、股东、环境、社区各相关方的和谐发展。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合成纤维制造;合成纤维销售;
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新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全体发起人认购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