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评估后的股权、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不含委托理财)。对外投资分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是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等。
第三条 对外投资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及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涉及关联交易的,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七)除上述(一)至(六)项所述非关联交易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及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的交易,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的关联交易;
前述交易事项如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前述事项如未达到上述第(一)项至第(七)项标准的,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专题会议审批决定;董事会对董事长专题会议的授权不包括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本条各项审批程序需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实行逐级审批。经股东会特别授权,董事会对具体事项的审批权限可以高于上述标准。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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