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加强公司对外信息沟通,保障公司信息披露公平性,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定对象前来本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坚持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五条 特定对象前来本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应提前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预约登记,预约登记时间为来访日前至少 3 个交易日。
第六条 特定对象前来本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应提供参加调研、采访或会议的相关人员名单、所属单位、日程安排、调研或采访主题等内容。
第七条 特定对象前来本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的预约登记,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后生效。
前 5 日内原则上不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特定对象前来本公司参加调研、采访、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时,应尽量要求特定对象提供单位证明、身份证等资料,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填写特定对象身份信息登记表,登记内容包括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从业资格证书号码等。
第十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时,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应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公司接待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特定对象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特定对象前来本公司参加调研、采访、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的,具有如下义务:
(一)在上述活动过程中,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露在上述活动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在上述活动过程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的除外;
(四)在基于上述活动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司。
第十二条 特定对象前来本公司参加调研、采访、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的,承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义务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特定对象前来本公司参加调研、采访、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前,应签署承诺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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