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1.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2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2.1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行使审计职权,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2.2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公司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审计部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审计人员,专职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2.3 审计部独立于公司其他机构和部门发挥作用。审计部的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审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2.4 内部审计人员应运用并信守公正、客观、保密、胜任的原则,有责任保证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在执行审计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2.5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受董事会的支持与有关制度的
打击报复。
2.6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7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不得徇私舞弊和泄露公司秘密。
3 审计职责
3.1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3.1.1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3.1.2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1.3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3.1.4 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3.1.5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3.1.6 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3.2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3.3 审计部在实施内部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3.3.1 根据审计需要审核有关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3.3.2 参加有关会议,组织内部部门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3.3.3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
3.3.4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
3.3.5 发现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
3.3.6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3.3.7 对公司颁布的内控制度有权检查和监督执行情况,对操作不合理或不执行的单位、部门或员工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3.8 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董事长同意后,审计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工作。
3.4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3.4.1 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4.2 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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