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依法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责情况及工作考核提出意见;
(六)对审计部年度计划进行审核;
(七)审阅会计师出具的管理建议书及公司管理人员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八)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九)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十)提名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
(十一)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七)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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