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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4 15:31:21 股吧网页版
中钢天源: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5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投资理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交易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二)公司投资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的原则,其中委托理财应选择风险可控、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委托理财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三)公司进行理财业务,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公司进行投资理财,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五)公司不得通过投资理财等投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经公司审批。

第二章 投资理财的决策和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理财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他与投资理财相关的责任人为关联责任人。董事长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投资理财的可行性分析,执行具体操作事宜,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相关的协议、合同。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投资理财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投资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投资理财所需资金的筹集、划拨和使用管理;负责对投资理财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负责及时对投资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投资理财运作情况进行监控,并负责相关投资理财事宜的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投资理财事宜的审计与监督,每半年应对所有投资理财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投资理财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投资理财的审批程序与实施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累计投资理财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履行法定审批程序。投资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投资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投资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进行投资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管理时,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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