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二)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以及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拟订相关工作制度、安排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与执行、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约定的工作、收集整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以及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其它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等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如单一选聘方式,即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选聘工作应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同时应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
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审计委员会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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