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管理效率,保持合理的流动性和资金收益,强化风险控制,保障资金安全,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拟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
第四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金融机构作为理财的受托方,根据金融机构类型,按照分类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管理委托理财业务,并根据需要与理财的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实行额度控制和期限控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委托理财总额度不得超过存款总量的20%;
(二)单一机构委托理财额度不得超过存款总量的10%;
(三)单一产品额度不得超过1亿元;
(四)单一理财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仅限购买产品标识为 R1 或 R2 的理财产品。
风险等级共分为五级,风险从小到大为 R1-R5,R1 为低风险(谨慎型)、R2 为
中低等风险(稳健型)、R3 为中等风险(平衡型)、R4 为中高等风险(进取型)、R5 为高等风险(激进型)。
第七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委托理财的主要决策机构。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仅限于签署相关的协议、合同及其他有关的一切文件,办理与交易文件所述之交易相关的一切必要事宜。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及内部控制
第八条 在满足第五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内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由董事长审批;
(二)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严格按第八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在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内,对具体实施的单笔委托理财仍需提交董事长审批。
第十条 委托理财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资金管理部门:
1、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需求,牵头财务部门,结合公司资金安排计划,拟定出年度委托理财计划,经公司管理层审批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2、在董事会审议的年度委托理财计划内,牵头财务部门,拟定月度委托理
财计划,提交董事长审批;
3、针对每笔委托理财业务,事前考察受托理财机构的资金状况、财务状况、诚信记录、盈利能力及负面舆情,对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及风险性评估,牵头法务部门、财务部门、董事会秘书室等共同商讨方案,得出可行结论后,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决策权限提交审批;
4、负责与金融机构洽谈委托理财相关合同、协议,会同法务部门、财务部门、董事会秘书室审核相关合同、协议,经法务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会签,董事长审批通过后,签署相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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