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
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子公司的经营行为,保证子公司规范运作和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包括:公司投资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
他受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附属公司或企业。“控制”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超过 50%的股权或权益,或拥有超过 50%的表决权,或者虽然拥有表决权 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 公司以其持有的出资份额或协议安排,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
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公司可通过向子公司提名董事、监事及推荐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日常管理等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子公司可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其内部控制制度,经
公司审核同意后实施,子公司控股下属公司的,可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母公司的监督。
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对子公司的组
织、财务、经营与投资决策、重大决策事项、人力资源等进行指导及监督。
第二章 子公司的设立
第六条 子公司的设立方式主要包括新设或收购兼并等方式。设立子公司作
为一种投资行为,纳入公司投资管理体系,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七条 子公司应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
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 子公司应依法设立组织机构,原则上子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子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可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经子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第九条 对于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子公司,子公司应当按照其章
程规定召开相应会议,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会议召开 5 日前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其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属应披露的信息,或是否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子公司作出股东会(股东)、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决议(决定)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决议和相关会议资料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报备。
第十条 子公司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遵守
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财务资助、关联交易、委托理财、重大事项报告、信息披露等各项管理规定。
如前述事项涉及公司法定信息披露义务或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子公司应事前将该等事项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待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和义务后,子公司再行决策和实施。
公司有关部门及公司提名获选董事、监事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帮助、要求和督促各级子公司遵守前述各项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子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将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向
公司有关部门汇报并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相关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妥善保管章
程、会议决议、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资料,各类资料的保管期限需和母公司一致。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向子公司提名董事、监事或推荐高级管理
人员,该等人员根据《公司法》和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获选、获聘后应依法履行其职责。公司向参股公司或企业提名董事、监事或推荐高级管理人员的,对该等人
员的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提名的董事、监事和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子公司的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提议对任期内该等人员作出改选、改聘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向子公司提名的董事、监事及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员
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
第十五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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