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控制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当要求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或潜在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四)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担保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董事应当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等。
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如上述公司的其他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企业信用情况证明及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对于被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的说明;
(六)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若有);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担保事项的具体经办部门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资信状况资料,并
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对被担保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信用情况及发展前景等进行调查和核实,组织专业人员对担保项目进行评审,提出书面报告,并审核担保合同条款。经总经理和董事长审定后将有关书面报告、担保合同和被担保人资信状况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借款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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