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分之二的成员须为公
司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成员内选举,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的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筹备会议和
准备会议相关资料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经理层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四)支援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更换、解聘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召集人的主要职责为: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细则要求履行的或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本人作为委员会成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管理状况和发展规划,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细则要求履行的或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需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职
权需要的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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