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
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诚信、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
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与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五
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月个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九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十条 公司应参照《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
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公司应当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做
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三章 关联交易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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