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
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和下属公司(包括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下同)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
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和下属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
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企业战略;
(二)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四)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要求。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具有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在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公司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和下属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
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且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必要时可
聘请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全面负责内部审计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
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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