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
责人的行为,加强对公司财务监督,建立公司内部监控机制,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会计机构负责
人是依法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的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向总经理、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条 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四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推荐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在任职期内董事会可以解聘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也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
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得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亲属关系。
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具有 5 年以上大中型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经验,经济或会计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
会计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熟悉财务核算及管理、金融、财政税务、法律、证券等方面知识,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财务分析、财务计划和管理以及资本运营能力,熟练掌握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三)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有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者。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出财务运作、财务管理核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二)负责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做出决策;
(三)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监控机制,监督、检查公司及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四)负责审核公司重要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配合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及其他审计鉴证工作;
(五)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订相应防范的制度、流程并推动执行;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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