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充分
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和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
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八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第九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十条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四)公司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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