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
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
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未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
不得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执行,公司应当制
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对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
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九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
度,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
放在专户内,并按照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的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三方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
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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