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总
经理工作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选及任期
第三条 本公司设总经理1名。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立若干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职位。董
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总经理人选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选聘或解聘;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 总经理在聘任期届满前,公司不得无故解除其总经理职务,主动辞职者除外。有关总经
理提出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和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资格规定
第七条 总经理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悉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正;
(五)年富力强,锐意创新,开拓进取,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公司相关制度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总经理对外投资、资金运用和合同管理的权限如下:
(一)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 1%的对外投资权
限(不包括风险投资);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 1%的融资审批权限及资产处置权限(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购买、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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