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董事会决策功能,健全董事会
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
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如有两名以上符合条
件的独立董事委员的,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
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
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内部审计部,审计部负责人任办公室
主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委员会提供资料、筹备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
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