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
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
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运营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及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
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九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
行有针对性地培训和指导。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
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