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的管理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
资决策、可持续发展规划以及ESG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等,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含一名独立董事。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则召集人
由董事长担任。
战略与ESG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任期届
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资格。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五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
尽快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ESG目标、战略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供决策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战略与ESG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
第十一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包括通知当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
通知。
经战略与ESG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
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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