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
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交易商协会指定的其他自律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和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及可能对公
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作出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十)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交易商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授权董事会秘书具体实施,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公司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授权,无权擅自对外披露本管理制度所包括的信息披露范围内的任何信息。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
书直接领导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密切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确保公司定期信息披露和非定期信息披露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进行。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对外信息披露前有权就披露信息有关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并根据公司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的变化和本公司经营情况的需要,取消或暂时停止该信息披露,但不得违反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交易商协会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规定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
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当高级管理人员研究或决定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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