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
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公司下属企业(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
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为负有向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的义务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获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具体承办重大信息报告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的信息,但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的报纸和网站。公司可以
在公开披露的网站上披露经常性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
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
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其它的重要交易;
(五)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前款所述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七)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基建技改项目的立项、变更等;
(八)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九)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
(十一)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十二)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十三)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十四)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五)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证券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经营方针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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