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条例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独立董事构成......1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1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2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3
第六章 公司和独立董事的相互义务......5
第七章 附则......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
构,切实保护股东利益,有效规避公司决策风险,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特制定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的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独立董事构成
第四条 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培训。
第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
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
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 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及证监会认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提出。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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