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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美化工: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的
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董事会特决定下设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作为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由
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董事会委派。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
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五)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
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六)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
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八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人时,公司董事
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三人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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