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决策制度
二O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和审批...... 1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和决策程序...... 3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和管理...... 4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和回收...... 5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6
第七章 监督检查...... 6
第八章 附则......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投资,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和审批
第七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八条 公司的长期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 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及参股行为;
(四) 股票、债券、基金投资等;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必须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根据审批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公司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品投资的,应严格按照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公司进行前述投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 对外投资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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