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O二五年八月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配股、增发新股等再次发行股票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筹资活动所募集的资金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地考虑自身动用资金的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选择董事会决定的信誉良好、服务周到、存取方便的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储募集资金。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办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
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
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 公司应当每月向商业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
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和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
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必须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互一致。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的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由具体使用部门或单位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提出募集资金使用申请,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后报财务负责人、主管副总和总经理批准。公司财务部应当向公司证券部至少每季度提供一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说明,说明包含应当与已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对比分析。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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