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和各级经营管理决策层会议,对涉及公司治理运作程序和信息披露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当充分支持和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请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领导的证券事务管理
部门,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暂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公司证券部门应当配备与公司业务规模相适宜、具备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助理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编制和落实专项预算,为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门开展工作、参加培训
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具有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职业道德和诚信记录,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二)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五)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沟通和联络,履行法定报告义务,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准备和提交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协调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及时主动全面掌握公司经营运作情况,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列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并作会议记录,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和各级经营管理决策层会议,对公司治理和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合规性审查;促使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经营管理层完善运作制度。
(六)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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