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包括中小投资者的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机构和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评价活动。
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法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独立核算或虽不独立核算但有经营目标、负经济责任
等实施经营行为的部门以及本公司所属控股、参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且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制度第三条所述公司或部门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 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为专职人员,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发展规模和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专业知识和业
务能力与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负责对本公司进行审计监督。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汇报一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报告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
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议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资金往来情况。
(五)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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