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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美化工: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3
第三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7
第四章 附 则......8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
人,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负有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
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四条 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
部信息上报制度,以保证公司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
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的信息,但时间不得早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官网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符合条件媒体”)。公司可以在公开披露的网站上披露经常性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应当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
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准确。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公司分支机构、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
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在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其他可能公司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重大交易事项。
以上事项是指(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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