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二O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 投资风险,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
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该类业务。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
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衍生品交易的活动。用于套期保值的外汇衍生品与管理的外汇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外汇衍生品与外汇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不得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内外相关金融监管机构
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金融机构授
信额度,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外汇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授权财务总监负责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业务开展情况。财务 中心应对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出具年度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 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审计委员 会应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 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
(一)业务需求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基础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向财务中心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并根据外币采购销售情况和外币应收应付款项计划,测算外汇敞口并提出相关需求申请。如外汇敞口是因收付汇衍生的外币银行借款或存款而产生,由财务中心直接提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申请。
(二)财务中心:是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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