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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美化工: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公司董
事会决定设立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
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至少须有过半数的委员为公司独
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非独立董事委员同样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
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五)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六)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
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
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二)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三)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四)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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