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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美化工: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二O二五年八月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组
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理行使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
登记、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
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及载体,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以及《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且尚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下简称“深交所”)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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