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
及时性,提高年报的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者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
披露工作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
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追究与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持股
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内部负责年报数据提供的部门负责人及直接经办
人、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
任追究时,本制度遵循的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2、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3、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4、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
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
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
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
措施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
所致的;
2、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
的;
3、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4、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5、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 和申
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人员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失职,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公
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董事会将视事件情节轻重或提请股东会免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除其职务。
第十三条对提供需披露年报信息的外部人员,因提供信息滞后、遗漏、不准确、
不真实,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董事会将致函给予
通报,对涉及差错的股东单位董事、高管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提议更
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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