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修定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四章 会议主持人
第五章 议事
第六章 表决和决议
第七章 会议记录和文件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议事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最高决策权。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程序,保障股东会的议事正常有序进行。
第四条 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应当在股东会议事过程中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公司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十四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均应持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证明。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所在地。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召开股东会期间,必须由公司置备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第八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九条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其召开程序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第十四条 股东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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