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
自然人);
(四)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经营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
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 与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
息;
(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
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
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持有本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
易日内。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互联网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
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
信息时,应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主动配合公
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
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证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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