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13 19:57:12 股吧网页版
宁波华翔: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4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 Huaxiang Electronic Co.,Ltd.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二〇二五年六月

公司声明

1、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预案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4、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不一致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5、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6、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构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

本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及同意注册。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预案“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能否完成上述程序以及完成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最终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宜的,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即不超过 244,149,936 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准予

注册的决定后,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因

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

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数量

为准。

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特定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限

售期需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

所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

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92,073.18 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

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