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北京东城区金宝街 89 号金宝大厦 11 层 邮政编码:100005
11F, Jinbao Tower, 89 Jinbao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5, P.R.C.
Tel: 861066523388 Fax: 861066523399 Http://www.junzejun.com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君泽君[2025]证券字 2025-019-3-1
致: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接受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年健康”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美年健康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的副本或者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及证言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之处;提供给本所的文件材料的签字和/或盖章均为真实,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
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非单独说明,本所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出具的《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法律意见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美年健康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主管机关审核,并依法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前 6个月至《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披露前一日止,即 2024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5 年 7 月 11 日(以下简
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2、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知情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4、标的资产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5、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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