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公司董事会特决定设立公司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隶属于公司董事会,但独立开展工作。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其合理建议或意见未被董事会采纳,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可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提请召开股东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由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成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成员代为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成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予以撤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因成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在六十日内尽快选举产生新的成员。
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委员产生之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天发出会议通知。
特殊或紧急情况下,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二名以上成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主要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工作表现及是否存在需要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等书面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成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成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发出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