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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3 19:29:12 股吧网页版
华孚时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4


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将
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在符合条件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公司公
开披露的信息还应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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