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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3 19:29:12 股吧网页版
华孚时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4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并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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