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营行为,防范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以及指导、监督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审计内控部为日常办事
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指导、监督和评价公司风险管理工作;
(七)审议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控制解决方案;
(八)审议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机制,以及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报告;
(九)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检查和评估结果;
(十)审议公司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
(十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十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指引、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
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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