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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港: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各部门、分公司、
控股或控制的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
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监管工作,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 、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 、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
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
的,应书面通知公司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向特定外部使用人报送定期财务报表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原则上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临时公告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报送尚未公开的信息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
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登记方法依照《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作为内幕
信 息 ,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一条 在公司依据法定程序公告披露相关信息前,外部
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或公开披露的
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
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
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
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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