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
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2.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领导能力,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
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3.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
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4. 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5. 具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
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
6.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7.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8.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董事会解聘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任何股东无权直
接委派或聘任公司总经理。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 名,由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 非董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
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三章 议事原则
第八条 总经理负责制原则。实行总经理办公会集体讨论、
总经理决策的制度,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决定召开。
第九条 重大事项党委前置研究原则。涉及“三重一大”决策
制度实施办法中需由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的事项,须经公司党委
会研究讨论后,方可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第十条 依法议事、科学决策原则。议题决策的前期,应充
分调研和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避免决策风险,坚持按制度办事。
第十一条 分工负责原则。总经理和公司领导经营班子根据
分工,牵头具体工作,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二条 民主集中制原则。总经理应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
础上,统领全局、 把关定向、科学决策。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权与职责
第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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