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
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
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各控股、参股公司负责人、各关联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为各部门、单位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等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中介服务机构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事宜,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人。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及信息披露工作,并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下属子公司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下属子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定义和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
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二十五,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 公司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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