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发挥内部审计监督、评价和建议职能,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开展各项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审
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对公司范围财务收支、业务运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升价值、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依
法合规、实事求是、突出重点、与时俱进”的工作方针,努力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持续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明确内部审
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党委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听取内部审
计工作情况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六条 公司主要领导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
切实支持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审计环境建设、内部审计人员配备、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资源保障、整改问责落实和机制完善等方面的责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七条 审计内控部(纪律监督室)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
归口管理部门,在公司主要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保持与公司董事会和主要领导及时、高效的沟通,及时完成党委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定期向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公司党委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等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并提高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按照规定参加后续教育,承担职业责任,公正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在实施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内控部(纪律监督室)依规是依纪履行审计监
督职能和审计管理职能的归口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配全公司审计力量实施审计项目。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所购买的社会审计服务加强质量监督,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落实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以及审计机关、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二)支持内部审计机构依规依纪独立开展审计工作,保障必需的经费和条件。
(三)支持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内部审计人员培训教育条件,保持内部审计人员结构合理。
(四)运用内部审计成果,促进审计整改,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
(五)支持和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内控部(纪律监督室)在内部审计方面
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拟订年度审计计划,向董事会报请审议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
(二)对公司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重要项目等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财务收支、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物资和服务采购、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重大投资活动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负责对公司工程项目建设流程和造价进行跟踪审计、工程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审计监督和评价。
(八)会同各部室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九)办理审计机关委托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
(十)上级单位按有关规定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支持和保护审计人员依规依纪履行审计
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审计人员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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