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议事、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规范、高效运转和审慎、科学决策,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
为公司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授权决定重大事项,接受股东会监督,认真履行决策把关、内部管理、防范风险、深化改革等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构成及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
代表董事 1 名,设董事长 1 人。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7.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9.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1.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3.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4.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15.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16.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第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代
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
费用包括董事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等费用。
第八条 董事长应至少提前十天将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书面形
式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各位董事。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日期和地点;
2. 会议期限;
3. 事由及议题;
4. 发出通知的日期。
临时董事会会议可采用书面议案以代替召开董事会会议,但该议案须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OA 办公系统中一种方式送交每一位董事。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时方可举行。每
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出席会议董事应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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